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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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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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