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1-01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决定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一系列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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