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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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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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