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6-09
生效日期: 201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例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22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2、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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