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3-13
生效日期: 2018-03-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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