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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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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的执行,现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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