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7-04
生效日期: 2014-10-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2014年8月25日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2016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对本文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3,条款废止,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自2018年2月1日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国家税务总局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等,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4,条款废止,本文第七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自2018年06月15日 失效废止
5,条款废止,本文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自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