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5-23
生效日期: 2017-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本公告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了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2,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将本文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更新,新版《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本文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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