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4-06
生效日期: 2012-07-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2012年7月17日,为进一步细化本文相关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范围和数据间的勾稽关系,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2〕35号)
2、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3、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文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一)除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规定执行
4、已被修订,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5、已被修订,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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