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5-26
生效日期: 2016-07-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本文附件 7《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中的“如不服本通知。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地方税务局 或 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_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废止,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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