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广东、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福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现就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一)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