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6-11
生效日期: 2014-06-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广东、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福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现就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一)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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