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5-19
生效日期: 2017-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自2017年7月6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本公告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实施问题进行答问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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