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5-02
生效日期: 2017-05-0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