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14
生效日期: 2011-02-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2、已被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3、部分修订,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4、已被修订,具体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号),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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