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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67号
发文日期:
2004-11-22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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