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2-07
生效日期: 1994-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发[1993] 85 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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