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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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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发[1993] 85 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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