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4-06
生效日期: 1995-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修订
本法第十八、十九条被删去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废止
(通知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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