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4-17
生效日期: 1995-04-1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6月16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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