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0-09-13
生效日期: 1990-07-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经李鹏总理签署,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发布。为了据以作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依一些地区要求,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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