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4-20
生效日期: 2017-05-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本文第八、九、十条进行了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2、条款废止,第四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自2018年7月25日起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规定均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
3、条款废止,第九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自2019年3月1日起废止
4、条款废止,第十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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