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8-09-29
生效日期: 1988-09-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本文自2004年1月29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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