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12-29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有效落实本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2、关联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211号)
3、条款废止,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并规定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本文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自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废止
5、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本文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本文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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