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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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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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