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2-20
生效日期: 2010-02-2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将本文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同时,对《鉴定表》做了相应修改,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自2015年10月11日取消文中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3、条款修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本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自2016年5月1日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4、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日对本文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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