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8-08
生效日期: 1997-08-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2、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对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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