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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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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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