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09-27
生效日期: 2000-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本文第三条规定的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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