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11-06
生效日期: 2000-11-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对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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