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1-27
生效日期: 1995-01-27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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