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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冀财会〔2025〕12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冀财会〔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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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现就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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