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3-21
生效日期: 2025-03-2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完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督促保荐机构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沪深交易所)对《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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