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3-18
生效日期: 2025-03-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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