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3-18
生效日期: 202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续实施我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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