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3-14
生效日期: 2025-03-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本通告所称邮寄申报适用于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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