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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住建〔2025〕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住建〔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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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沈阳市房产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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