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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藏政发〔2025〕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藏政发〔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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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一、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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