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1-10
生效日期: 202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一、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 3%、 4%。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本公告自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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