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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5〕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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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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