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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5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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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并综合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2150元、二类2050元、三类1950元。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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