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1-02
生效日期: 202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第一档:每月2330元(每日107元);(二)第二档: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二、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第一档:每小时23元;(二)第二档:每小时22元。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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