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1-27
生效日期: 2024-11-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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