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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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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70元、二类地区2200元、三类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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