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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4〕3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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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离境港名单见附件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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