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1-01
生效日期: 2024-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完善预付金管理办法,通过预付部分医保基金的方式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现就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通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