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1-07
生效日期: 2024-11-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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