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1-04
生效日期: 2024-10-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4年10月29日附件:1.2025—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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