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1-04
生效日期: 2024-10-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部分非营利组织名称变更并获得免税资格,现将名称变更后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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