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4〕6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4〕6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本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