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0-09
生效日期: 2025-01-01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部门、中央驻青单位,各社会团体、企业、中介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做好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省财政厅对《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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