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0-21
生效日期: 2024-09-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用人单位:为做好2024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深残规〔2023〕1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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